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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04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工作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生教育与管理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党政工作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四条学校党政工作会议分为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党政领导工作碰头会。

第五条党委会议

(一)党委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成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同志可根据需要列席。党委会议可扩大范围,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成员和其他校级领导、校长助理组成,有关同志根据需要列席。

(二)会议召开

1.党委(扩大)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双周五上午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3.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如研究的问题需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按照会议议程实行候会制度。

(三)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2.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副书记。

3.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统一战线工作等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体制、人才培养方案和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奖惩事项。

5.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副处级干部和学校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的任免(奖惩)、校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副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出调入,审定年度各类增人计划。

6.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7.听取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审定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规划、晋职晋级工作方案;审定重大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外(境外)投资项目;审定出国(境)组团与中层以上干部出国等事项。

8.讨论通过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党委会工作报告。

9.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安排、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和大额投融资等重大问题。

10.研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听取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做出决定。

11.研究决定受学校党委表彰和上级组织要求学校党委审核或推荐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

12.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研究决定维护学校稳定、政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其他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党委书记办公会议

(一)书记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党委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的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问题。

(二)会议召开

1.书记办公会议不固定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事范围

1.传达党的文件和上级重要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

2.根据中央、省委指示精神,对涉及全校性的党群工作和重要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4.研究协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对党委会议有关党群工作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6.研究处理党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意见,协调党群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7.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议审定,而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商定贯彻措施。

8.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和决定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

(二)会议召开

1.校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五上午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3.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2.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做出的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办理的决策事项。

3.研究拟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安排及校长工作报告。

4.听取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部署检查行政全面工作;研究拟定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规划;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5.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5万元至20万元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安排。

6.听取监察工作阶段性工作及重大项目监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

7.研究拟定行政机构设置,制定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8.研究决定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工人的调进、调出、出国等事项;研究拟订年度各类增人计划。

9.研究拟定晋职晋级工作方案;研究制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10.研究拟定重大对外合作项目方案、出国(境)组团、中层以上干部出国等事项;研究落实对外教育、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1.讨论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2. 通报行政工作情况,处理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事项;

13.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通报情况、磋商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不决定事项。

(二)会议召开

1.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

书记、工会主席、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等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3.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职主持。

(三)议事范围

1.研究可以不经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但又不宜由党委书记、校长个人决定的问题。

2.协调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3.磋商党、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意见。

4.通报学校党、政阶段性工作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党政领导碰头会

(一)党政领导碰头会是学校党政领导进行工作协调、沟通情况、酝酿协商、强化工作运行的一种议事形式。

(二)会议召开

1.领导碰头会议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双周的周一上午八点。遇有紧急情况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领导碰头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校长助理参加碰头会。若需其它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参加时,由党政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议事范围

1.学校领导通报、沟通各自分管工作情况;

2.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3.督促处理日常事务;

4.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工作;

5.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工作;

6.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

第三章会议规则

第十条议题提出

(一)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校长、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党委书记办公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党委有关部门提出;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按照各自分工提出,或者行政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提出并研究商定。

(二)党委会议、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分别报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和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审定。

(三)学校党政工作会议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分管校级领导的意见。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应由相关部门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准备的基础上形成意见或方案,经党委书记、校长和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沟通酝酿,无原则分歧后提交会议研究;干部选任工作议题,上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中进行酝酿,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

(四)学校党政工作会议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下列问题不列入议题:

1.按照分工可以由分管校级领导个人处理的问题。

2.上级或学校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第十一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以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党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并尽可能呈送有关文字材料,以便与会成员准备意见。

(二)已确定的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有关同志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凡需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贯彻上级指示的意见或重要工作的情况汇报等,应先经分管校级领导或有关领导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并同意,重要议题在会议讨论前,应分别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

(三)凡提交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或名单、图表等,分别由党政办公室在通知会议的同时,印发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四)提交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应由分管校级领导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1至2个方案供讨论。没有方案的,党政办公室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要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若意见不一致时,应请分管校级领导协调商量,直至拿出成熟意见后,再分别提交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与会同志应提前准备好讨论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会议进行

(一)学校党政工作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党委会议研究干部和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二)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临时动议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分别经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

(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问题时,首先由议题的提出人就议题做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发言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形成决定意见。

(四)党委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重大问题需表决时,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的重要事项要逐项表决。如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五)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发言要紧紧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意见,为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会议纪律

(一)出席学校党政工作会议应准时,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经书记或校长批准。

(二)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接电话,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他公务,并关闭或静音通讯工具。

(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或授权进行传达、贯彻,会议进行的情况,严禁外传,坚决杜绝自由主义倾向。

第十四条会议决议(决定)落实

(一)与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分别提请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由分管校级领导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和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党委会议纪要和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分别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发。

(四)需以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分别由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文件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分别经党政办公室登记、修改、运转后交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和校长(或委托副校长)签发。

(五)对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办理事项应及时向有关校级领导反馈。重要问题可分多次反馈,使校级领导及时了解办理情况。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汇报,确保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

(六)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确定需要落实的事项要明确有关职能部门或个人负责,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需要以党委名义行文的,有关部门起草,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于党政联席会议协商和研究的重大问题以及形成的意见,党政办公室要分别做好记录,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分别提交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会议研究的可以不经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明确由有关校级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党政办公室根据党政职能分工,分别催办并进行反馈。

第四章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校党字〔201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