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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文行文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104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校内公文行文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校内公文行文暂行规定》

  

  

  

  

  

  

  

  

  

  

  

  

  


附件

校内公文行文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校内行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文是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代表校党委和校行政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学校上令下达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公文安全。

第四条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和行办)是学校公文行文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由其办公室负责,未设办公室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六条校内行文要坚持党政分开、实事求是、精简高效、注重效用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公文的行文关系要根据学校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八条学校内各单位除党办和行办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九条如需党政联合行文,由党办和行办统一编号,共同落款,分别存档。

第三章行文范围

第十条党委系统行文,以”××字”作为发文字号;行政系统行文,以”××文”作为发文字号。”校党字”和”校政文”是学校的一级文件,分别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发。一般性、常规性、专项性工作原则上不发”校党字”和”校政文”。

第十一条以下发”校党字”:

1.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2.党委(扩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党委系统的重大专项活动安排和实施意见;

4.依照上级规定,必须以校党委名义发文的事项。

第十二条以下发”校政文”:

1.贯彻落实校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2.学校行政班子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3.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4.以学校名义对上级单位行文和对外行文。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将规范校内公文的发文字号和发文程序。

各党委职能单位代表学校层面行使职能的事项或与学校全局有关的事项,发文字号为”校×字”,如”校组字”、”校宣字”等。发文程序是:提交党委会(扩大)审议通过后,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送主管校领导签发,并由发文单位自行管理。其它事项,亦可以本单位作为红头自行行文,发文字号为”党×字”,如”党办字”、”党组字”等。

各行政职能单位代表学校层面行使职能的事项或与学校全局有关的事项,发文字号为”校×文”,如”校教文”、”校学文”等。发文程序是: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送主管校领导签发,并由发文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四条以下发”党办字和校办文”。

传达校党委、校行政领导议定的工作意见,宣布、安排、布置常规的党政事务性、知照性工作事项,转发或印发学校各单位提出的经校党委或校行政领导研究同意的重要意见、决定和工作部署,聘任、调整其它校级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章行文格式

第十五条校内公文行文格式的具体技术操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五章行文程序

第十六条各单位拟行”校党字”和”校政文”文件,要按国家标准格式进行拟稿,经由单位负责人全面审核,呈送拟稿单位主管校领导把关签字后,将打印的纸质初稿、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和校内行文申请表(见附表)一并于发文前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送至党政办公室秘书科进行核稿。核稿后,党政办公室秘书科打印出文稿清样交拟稿单位进行全面校对,校对无误后,经校对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送至党政办公室秘书科。公文的编号、印刷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秘书科承担。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拟稿内容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通过所涉及单位主管校领导会签后送党政办公室秘书科。

第十八条党政办公室秘书科对各单位的文件草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与学校总体工作和现行规章制度有冲突或重复,会签单位是否遗漏,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退回拟稿单位修改。党政办公室秘书科对各单位的拟发公文一般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紧急文件、特殊文件除外),并由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原则上不发;能由各单位自行行文或能以其它形式发文的,不以党委和学校的名义发文;能以党办、行办发文的,不以党委和学校名义发文。特殊情况需学校党政联合发文的,党政办公室同时履行有关发文程序。

第二十条签发人代表学校对公文在政治上、内容上、文字上的真实性、正确性负完全责任,签发公文应署全名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文中”校党字、校政文、党办字、校办文”文件由党办、行办按公文签发单规定的份数、发文范围进行印刷、装订、发送、登记;校内文件一般每个单位发1份。

第二十二条公文份数不够,允许按原版补印;公文一经印发,不得随意修改重印;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须撤销原公文另行发文,或经签发人重新签发后印刷。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公文和行政公文种类的增减、内容的划分分别由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发文字号由党办、行办核定。

第二十四条党委系统职能单位和行政系统职能单位的发文签和文件应于每年底一并交由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之要求不包含纪委、工会、共青团系统。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党办和行办负责解释、组织执行并督促检查。


附表: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文行文申请表

  

拟稿单位

  

拟稿日期

  

拟 稿 人

  

校对人

  

行文时限

  

行文事由

  

  

  

  

拟稿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拟稿单位

主管校领导意见

  

  

  

党办、行办意见

  

  

(党办字〔2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