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统战工作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宣传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232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和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就,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服务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宣传纪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第二条宣传报道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党政中心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我校各项改革发展的成就、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等,发挥舆论引导人、鼓舞人的作用。

第三条凡上级单位和学校党委和行政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涉及全校性的宣传报道,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组织实施;涉及部门的宣传报道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宣传报道活动,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重大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应提前报告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协调或指导安排新闻单位记者采访报道。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新闻稿件,各主办单位(部门)领导应负起责任,审阅把关,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并经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查后方可外发。报道失实或因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凡重大活动、会议,主办单位(部门)提前提供有关资料和新闻稿件,新闻单位记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采访顺利进行。但要严格限制非新闻单位进行与公开报道无关的采访活动。

第七条学校各系(部、院)、处(室)都要树立宣传意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

一、各系(部、院)、处(室)领导是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同志作为本单位(部门)的宣传通讯员;

二、宣传通讯员要及时把本单位(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等重要信息、典型事例、先进人物、成功经验和做法等向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提供新闻稿件和新闻线索,并承担本部门网上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八条各系(部、院)根据人数的多少每年要推出典型人物1-2名,各处(室)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出典型人物;

第九条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将根据各部门和宣传通讯员个人的宣传工作实绩,每年评选先进宣传工作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对外宣传工作制度

第十条我校对外宣传工作包含的内容:

一、宣传品: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及个人采编和制作的用于对外宣传有关我校形象的宣传品(如传单、图片、画册、明信片、日历等),学校各单位(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校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展板、实物、介绍材料等)。

二、宣传活动: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大型社会活动、公益演出、商业性演出等活动。

三、网上信息发布。

四、新闻媒体报道。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凡用于对外宣传的有关学校形象的宣传品,必须报经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查批准,方可用于对外宣传。否则,学校将追究该单位(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并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部门)若主办或承办各种社会活动,必须事先报经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方可组织举办;学校一切对外文艺演出活动必须由党委宣传统战部上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社团或个人无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参加对外文艺演出活动。否则,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在互联网上信息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审稿后,由焦作师专信息中心按照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四章校园内宣传阵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讲的校园内宣传阵地包括:《焦作师专报》、焦作师专局域网、广播站、宣传橱窗、阅报栏、公示栏、校内活动版面、校内宣传条幅等项目。

第十五条校园内所有宣传阵地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管理。党委宣传统战部可根据需要分配给有关职能部门或系(部、院)、学生社团使用,并签订责任书。若遇学校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需用宣传橱窗和阅报栏、公示栏、校内活动版面、校内宣传条幅等,使用单位要按照党委宣传统战部的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六条校园内所有宣传阵地,必须遵照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第十七条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公示栏,要求定期更换,保持卫生整洁,不得将任何宣传品张贴在窗(栏)面玻璃上,不得张贴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宣传品及不健康的小报等。如发现有违背上述情况者,党委宣传统战部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或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八条各单位若需使用宣传橱窗、校内活动版面、校内宣传条幅,要向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五章对外新闻报道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奖励范围:凡正面宣传报道我校教学、科研成果、学校管理、改革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报道文章或照片(不含广告、论文和科普作品),一经国家、省、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用,一律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稿件或图片刊用后,请携带刊登(用)的报刊或电台、电视台采用通知单,及时到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办理登记(报刊、网络新闻应在刊发后一周内登记,电台、电视台新闻应在播出前一天上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并备案新闻资料。一篇稿件或一幅图片,只按一人给予奖励。同一篇稿件或图片被不同级别新闻单位采用或转载,按最高级别得奖。

第二十一条奖励标准:

1.凡在《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以及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刊(播)发的稿件,每字按5元给予奖励,头版(头条)文章按奖励的200%计奖;

2.凡在其他中央级媒体刊发的稿件,每字按4元给予奖励,头版文章按奖励的150%计奖;

3.凡在《河南日报》、《教育时报》以及河南电视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等刊(播)发的稿件,每字按3元给予奖励,头版文章按奖励的200%计奖;

4.凡在其他省级媒体刊发的稿件,每字按2元给予奖励,头版文章按奖励的150%计奖;

5.凡在《焦作日报》以及焦作电视台、焦作人民广播电台刊(播)发的稿件,每字按1元给予奖励,头版文章按奖励的200%计奖;

6.凡在其他市级媒体刊发的稿件,每字按0.5元给予奖励,头版文章按奖励的150%计奖;

7.图文报道按照相应文字版面字数计奖;

8.署名为第二作者的(特指记者挂名),按上述标准的80%计奖;

第二十二条奖励工作分学期汇总统计进行奖励,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实施。

第六章思想政治教育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指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指党员干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党员干部学习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组织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由马列德育教研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党总支部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政治理论学习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安排、组织好本总支、本支部及所属部门的学习,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第二十五条学习时间与形式。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单周一下午为政治理论集中学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学习记录要规范。每次集中学习都要有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人员名单、请假人员名单及请假事由;学习主题、讨论发言等内容。党员干部、教职工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第二十七条党员干部、教职工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心得或论文,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交保管,年底由宣传统战部负责抽查。

第二十八条检查与督促。分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每学期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情况、辅导记录等。随机抽查将不定时进行。检查情况将通过有关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党总支年终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校党宣〔2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