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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499

为了使我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市职称评审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现对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做如下规定(暂行)。

一、适用范围

我校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分类及职称等级设置

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不同,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分类及职称等级设置情况如下:

(一)教学和专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教师系列,是我校的主系列。参评此系列的职称等级设置到正高级。

辅导员可按本系列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职称。

(二)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实习)、图书、资料、电教、编辑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教辅系列。参评此系列的职称等级一般设置到副高级。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统计、审计、会计、卫生、档案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其他系列。参评此系列的职称等级一般设置到副高级。

三、申报评审条件

除符合省定申报评审条件外,结合我校实际,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教师系列职称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任职年限以市人事部门审批的正式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即以聘任呈报表中审批的时间为准)。

(三)凡受党内或行政处分者,有处分期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无处分期的,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

(四)参评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原件。严禁谎报或剽窃他人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奖励、论文论著、科研项目、工作业绩、学历、年龄、资历、外语、效益凭证,若有违犯,三年内不得参评。

(五)根据学校《焦作师专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政文〔2007〕67号),“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除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外,从确定事故并做出处理意见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六)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当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且下一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七)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未经学校同意外出脱产进修学习、因事、个人身体等原因工作时间低于年法定工作时间一半的,当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八)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获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九)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德育和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6〕70号),“从2007年起,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含副高)以下职称的,必须有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

四、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审核计算办法见《焦作师专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其他人员教学工作量审核计算办法见《焦作师专非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附件)。

五、科研业绩条件

具体规定按照《焦作师专关于职称评审科研业绩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六、组织机构

成立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另文下达),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文科组、理科组、体音美组和教辅其他组四个学科组,各部门成立基层推荐工作小组。

七、指标分配

根据当年上级部门批准使用的空岗指标数和学校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现状,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分配到各学科组、各专业的指标数。分配指标时要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保证主系列,兼顾辅系列,要根据教育教学实际和专业建设发展要求,适当倾斜重点专业。

八、评审、推荐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与资格审查

申报人到所在部门申请,以部门为单位到人事处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学和科研工作业绩审查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以部门为单位分别到教务处和科研处进行教学业绩审查和科研业绩审查。

(三)基层推荐

各部门基层推荐工作小组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学校考核推荐

1、学科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分配的学科、专业指标数,按照11.5的比例,进行评审推荐。

2、学校召开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会议,推荐拟晋升高一级职称人选。

(五)将拟推荐人选提交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六)公示推荐结果,集中公开展示推荐人选的业绩材料。

九、评审推荐工作责任分工

评审推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制。学校各基层部门、教务、人事、科研、学生等各有关部门及各学科组按其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展示、考核、评议、监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申报审核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签署意见负责。

(一)基层部门:负责对申报人任现职期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效果、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进行审核,按照要求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按时如实上报材料。

(二)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的年龄、学历、任职年限、资历、年度考核等次、职称外语等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三)教务处:负责对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评估结果、教学获奖、教学事故进行审核。

(四)科研处:负责对申报人的论文、论著(译著)、科研(技术)成果档次等业绩条件进行审核。

(五)学生处:负责对申报人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经历进行审核。

(六)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进行评审、推荐。

十、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要如实填报和提供有关材料,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审核和签署意见。发现问题,按《中共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20号)处理。

(二)推荐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按规定对申报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在推荐、评审工作中涉及到评审推荐委员会成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本人或亲属的,必须按政策回避。

(四)申报人应服从各级推荐、评审组织的安排,正确对待推荐、评审结果。对评审、推荐工作有意见的可向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反映,反映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表述清楚,并注明个人姓名,以便反馈意见。有关人员不得违反程序越级上访,不得干扰推荐、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各级公示期内,按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接待,认真收集整理反映的情况。公示结束,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以上规定如有违犯,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合同制教师职称评聘问题由学校人事处协助市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十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焦作师专非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2.焦作师专职称评审科研业绩认定暂行办法

  


附件1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非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为了调动我校行政及教学辅助人员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工作,根据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

一、上课工作量的计算

行政及教学辅助人员经审批同意上课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二、学术活动工作量的计算

行政及教学辅助人员举行学术报告会,按照教师举办学术报告会的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工作量的计算

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的按照教师指导标准计算。

四、其他工作量的计算

(一)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行政及教学辅助人员开展联系系(部)、班级、学生工作,按照每学期5个标准课时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进行座谈或其他教学活动的,每次按2个标准课时计算。

(三)按照要求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每次按照1个标准课时计算。

(四)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学比赛,每人次按照5个标准课时计算。

(五)开展教师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课时计算。

(六)高级职称教师指导青年教师的,每指导一人每学年按照20个标准课时计算。

(七)其他以上未列举的教学工作的工作量由人事处、教务处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研究决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称评审科研业绩认定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科研业绩的认定工作,加强教师的科研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文成果认定

(一)论文须是在CN学术刊物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

1.增刊2.特刊3.专刊4.字数少于1500字的论文

(二)关于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权威性学术期刊的认定问题。国家一级学术期刊是指由国家一级学会或一级研究所出版的学术期物;国内核心期刊是指被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权威性学术期刊是指由国家部委主办并且影响因子较大的学术期刊。

所有期刊的权重排序自高至低依次为:

1.SCI、EI、国家一级期刊、国家重要核心期刊;

2.高教类核心期刊、双核心期刊;

3.除以上两类以外的其它中文核心期刊;

4.其它CN期刊。

(三)作者的名次要求。中级:文理科均限前二名;教学系列副高、正高:文科限独著,理科限前二名。

二、著作成果认定

(一)著作包括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译作、省级以上统编教材。

(二)字数要求。执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1〕16号)的相关规定。申报人完成字数以书中“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依据。若没有具体说明,参编者可以提供主编和出版社同时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用总字数除以参编人数的平均数。

(三)论文集、习题集等不予认定。

三、科研项目认定

1.科研项目是指申报人主持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项目,不含在研项目。

2.“主持”是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3.“完成”是指经科研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成果鉴定或结题,专家鉴定为有较高水平,以项目鉴定、结题证书为依据。

4.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省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定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河南省教育厅组织评定的高等教育教学省级改革项目以及其他相当级别的科研项目。

部级科研项目主要指由国家部(委)组织评定的规划项目。

5.申报正高的项目要求: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一项或者省部级项目二项;

申报副高的项目要求:市厅级项目限主持人、国家级课题仅限主要完成人前十名、省部级课题仅限主要完成人前五名。

申报讲师的项目要求:校级课题限主要完成人前二名、市厅级项目限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四、获奖成果认定

(一)省部级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以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成果奖励。以上奖励以正式评定的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证书上加盖的公章是认定证书级别的重要参考。)

(三)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提交获奖证书。

(四)申报正高的成果要求: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限前十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八名),二等奖(限前五名);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限前五名),二等奖(限前二名);二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的第一作者。

申报副高的成果要求:国家级科技、社科成果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限前十名);省(部)级一、二等奖(主要完成人限前十名),三等奖(主要完成人限前五名);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限前五名);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第一作者;市厅级成果一等奖(主要完成人限前二名)。

申报讲师的成果要求: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名次限定按副高成果要求相关规定名次加二执行)。

(五)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成果奖认定:获得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科研成果奖认定为省部级成果,获得国家一级学会(研究会)分会、省级学会(研究会)科研成果奖认定为市厅级成果,获得的其它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科研成果奖以及专题征文奖不予认定。

五、对于图书、编辑、经济等其他系列的成果认定,参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政文〔2008〕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