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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234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公平性与科学性,确保评审推荐材料的真实有效,提高职称评审通过率。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成员每年调整一次,成员调整的数量应占上年度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

二、自2009年度起,凡申报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经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推荐上报且在上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未能通过评审者,若在当年申报业绩材料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次年继续申报。否则,次年一律不得申报晋升高级职称。

(一)受到省级及以上部门综合表彰;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论文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2篇(文科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文件精神,为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凡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者,一经查实,申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校政文〔2009〕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