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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津贴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046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重点体现绩效优先、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根据《焦作师专关于调整校内津贴标准的实施方案(试行)》(校政文〔2006〕88号)和《焦作师专关于在职在岗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校政文〔2006〕8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校内津贴制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人才补贴标准

双证博士、正高级人员人才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1000元,单证博士人员人才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500元,副高级职称、双证硕士、单证硕士等三类人员不再享受人才补贴。

二、实施奖励津贴

根据校政文〔2006〕88号文件规定,“校内津贴分为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奖励津贴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四类。”“奖励津贴是根据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受到表彰和科研工作的情况,学校将给予的奖励。”

(一)资金来源

从人才补贴调整后节余的资金中列支。

(二)分配原则

奖励津贴要坚持绩效优先、优劳优酬的原则。

(三)类别

1.教学类奖励津贴

1)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津贴

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津贴是指对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实训基地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发放的津贴。具体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优秀课时奖励津贴

优秀课时奖励津贴是对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优秀的教师发放的津贴,每标准课时津贴上浮20%,在下一学期初一次性发放。

3)“双师型”教师奖励津贴

被学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按照取得证书等级及实际任课运用情况,每标准课时津贴上浮5-20%。具体标准按照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4)本科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课时奖励津贴

鉴于本科专业和国际教育学院的课程难度较大,学校给承担本科专业和国际教育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发放一定的奖励津贴,每标准课时上浮10%,在学期末一次性发放。

5)教学技能、大运会等教学比赛类奖励津贴

教学技能、大运会等教学比赛类奖励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奖励津贴

科研奖励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资金从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

3.非专任教师岗位优质服务奖励津贴

非专任教师岗位优质服务奖励津贴是指对执行管理、教辅、工人岗位津贴且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人员发放的津贴,岗位津贴标准上浮20%,在次年元月份一次性发放。

4.表彰类奖励津贴

表彰类奖励津贴是指对受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获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一次性发放的津贴。具体如下:

1)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国家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00元;

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000元;

焦作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0元。

2)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节期间表彰)

国家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8000元;

河南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2000元;

焦作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500元。

3)人才类表彰

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10000元;

555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8000元;

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000元;

河南省教育厅、焦作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焦作市拔尖人才500元。

4)其他受到表彰需参照以上三类人员进行奖励的,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5.突出贡献奖励津贴

对在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一次性发放奖励津贴,具体由学校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非专任教师人员(含思想政治辅导员)兼课问题

学校鼓励具有教师职称的其他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兼课,但每学期周学时不得超过4节,4节以内按相应职级教师超课时津贴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不再计发补贴。其他方面仍按《焦作师专关于有关人员兼课的规定》(校政文〔2008〕84号)执行。

四、其它规定

(一)校内津贴与年度考核挂钩

1.非试用期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的,岗位津贴、责任风险津贴、人才补贴停发一年。

2.因违纪接受调查期间或其他原因考核结果为暂缓确定的,岗位津贴、责任风险津贴、人才补贴暂缓发放一年。待考核结果明确后,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补发。

(二)校内津贴与考勤挂钩

1.病假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岗位津贴不停发;超过5天的,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2.事假月累计不超过3天的,岗位津贴不停发;超过3天的,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3.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责任风险津贴、人才补贴。

(三)受到处分人员

1.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发一年岗位津贴、责任风险津贴、人才补贴。

2.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其他类别处分的,扣发标准经学校研究后执行。

(四)人才补贴的发放

人才补贴每年按12个月发放。正高职称人员的人才补贴从学校聘任的次月起执行,博士学位获得者从学历、学位证书在人事处登记备案的次月起执行。

五、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校政文〔201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