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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295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焦财行〔201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校长审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条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1.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2.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三条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1.市内出差到焦作所辖县(市)的,按每人每天50元执行。

2.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3.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三)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凡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不得再领取出差伙食补助费。

(四)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第四条 公杂费

(一)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1.市内出差到焦作所辖县(市)的,按每人每天30元执行。

2.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执行。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或由学校报销租车费用出行的,市内出差的不再发放公杂费;省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20元执行;省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40元执行。

第五条报销管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3.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4.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三)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1.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2.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四)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

3.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的,报到和撤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监督问责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报备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三)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实行。

  

  


附件

焦作师专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市级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00

(校政文〔201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