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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460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焦作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河南省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使用学校财务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校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校内各培训部门应将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并由学校财务处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20

80

60

4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五)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的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校内部场所,如学校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参训人员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讲课费原则上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计卡上。

第十六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培训费要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功能分类“20508一进修及培训”和支出经济分类“30216—培训费”的相关科目中反映核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无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学校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政文〔201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