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工作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354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监督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招生监督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学校招生监督工作要全面体现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招生监督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实施。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委员任成员的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监督日常工作。招生监督办公室主任由校纪委监察室主任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监督检查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八条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监督事项

第十条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各类招生的预录、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督办公室复核,送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及时清退。

第五章制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实行招生监督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要加强对招生监督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招生监督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要了解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掌握有关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管理的知识和网上录取的基本技能,运用现代化手段做好招生监督工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督人员要进驻录取场所,与招生就业办公室的同志一起工作,履行职责,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苗头,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认真处理有关招生录取的信访工作,严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

第十五条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与招生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决定,使招生监督人员始终对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原则、规定等的形成及其内涵全面了解掌握,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六条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督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年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向学校提交招生监督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政文〔201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