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工作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806

第一章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精神,以完整的政策框架、有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保障,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系(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以系(部)为主,专业学科为支撑,广大教职工全员参与就业”的就业工作模式;以就业为指导,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完善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与就业竞争力,创造有利于学生成才与就业的校内环境,确保“择业与就业零距离”的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四条焦作师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办、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各教学班毕业生就业志愿服务小组共同组成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四级领导服务体系。

第五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书记、校长负总责,各系(部)主任、书记对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负全责,招生就业办具体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负责提供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不低于学生全部学费的1%,安排专职就业指导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

第七条招生就业办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就业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各系(部)是毕业生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要有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毕业生就业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就业指导与培训

第九条我校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学生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要实现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就业指导包括课堂教学和专题讲座、模拟招聘等活动。课堂教学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第十条学生就业指导与培训工作在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计划、培训安排等方面由招生就业办结合其他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各系(部)具体组织和落实本系(部)的课堂教学工作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与学生就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学校建立以就业为基本导向的办学机制。坚持就业与招生、专业建设相结合。“三率”符合省定标准的系(部)可以扩大招生;“三率”低于省定标准,将减少、控制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十二条在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系(部)负责开展形势、政策、法规、理想信念、道德、就业观念等方面教育,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等全方位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系(部)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相结合的就业指导队伍的建立,使之积极投入到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市场开发、信息服务等工作中,积极营造“全员参与就业”的良好氛围;招生就业办加强对就业指导专兼人员的专业教育和素质训练,鼓励支持就业指导人员考取相应资格证书、参加相应职业培训、参与就业指导实践活动、加强就业理论研究,努力实现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队伍建设目标,努力构建“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各系(部)要以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和择业能力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辅导与职业培训。并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专升本辅导、公务员考试辅导、进行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等,以提高毕业生升本率、公务员考试通过率,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招生就业办在充分发挥就业工作管理职能的同时,应为毕业生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起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文件,提出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统计、上报毕业生生源,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三)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指导手册等材料;

(四)审核就业协议,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接转毕业生档案材料;

(五)统计、上报和发布毕业生就业率;

(六)为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为毕业生提供信息查询、网上推荐等就业服务;

(七)对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年度具体奖惩方案。

第十六条各系(部)是毕业生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相应的管理与服务的项目包括:

(一)根据毕业生需求变化、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系(部)就业工作计划;

(二)掌握本系(部)毕业生思想状况,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三)整理核实本系(部)毕业生生源、毕业资格和就业意向等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上报;

(四)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系(部)公章;

(五)及时发布相关就业信息,组织、指导本系(部)毕业生参加人才市场和招聘活动;

(六)为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

(七)根据学校的安排,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八)为毕业生提供有利于就业的其他服务等。

第十七条系(部)积极鼓励毕业生到条件艰苦的地区工作,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城市及中小企业、到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象社会青年那样踊跃参军入伍,献身国防事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招生就业办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一)不顾国家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九条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就业市场的建设与开发

第二十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原则是“服务河南,服务行业,辐射全国”,系(部)要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第二十一条我校拨付用于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的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学校的经费预算,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招生就业办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系(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就业基地。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巩固和扩大毕业生用户群,逐步建设全国范围的就业基地。

第二十三条招生就业办负责组织校内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工作,组织毕业生初试、面试、录用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招生就业办要不断完善我校毕业生就业网站的建设,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丰富和完善就业网的服务功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知名人才网站的合作,扩大人才供需信息的交流。

第二十五条招生就业办采取多种方式,利用社会媒介不断加强对我校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各系(部)要积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不断加强同相关企业和用人单位联系,开展就业推介活动,积极推荐毕业生,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毕业实习和就业相结合的基地。探讨引导毕业生到国外就业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就业工作硬件投入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招生就业办负责为毕业生提供用于就业工作的场所,建立和完善给广大毕业生提供便利服务的信息查询室、咨询室、就业洽谈室和远程可视化招聘系统。

第二十八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购置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设备,征订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图书资料。

第二十九条招生就业办负责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及其他社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建立丰富的网络数据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学生就业提供服务与帮助。

第三十条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毕业生就业管理、统计、测试、咨询等手段的现代化。

第三十一条不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硬件和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各系(部)也相应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努力为学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章就业工作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各系(部)要高度重视。为鼓励各系(部)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就业率,招生就业办每年4-12月份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率;每年进行一次就业工作检查评估,对就业工作突出的系(部)进行表彰。就业率与系(部)年终工作目标考评挂钩。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激励机制。即在当年8月25日以前系(部)就业率达到80%并且12月31日以前就业率达到95%(以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用工合同为准)的,80%以内部分按每生20元的标准奖励系(部),超过80%部分按每生80元奖励系(部)。

第三十四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系(部),要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不能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情节严重的;

(二)不能认真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误或工作人员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审查毕业生材料不严而导致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对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政文〔200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