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526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防火办设在保卫处消防治安科,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及义务消防队,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按照国家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后勤集团)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实际,将下列部门(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一)重点部门:图书馆、财务处、现教中心、物电系、生化系、计算机系、招办;

(二)重点部位:

1、学生宿舍、餐厅、会议室、大礼堂、演播厅、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2、网络中心、财务室等传媒、金融部位;

3、档案资料室、监控中心等保密要害部位;

4、计算机教室、网络机房、语音教室、电教室等配备有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5、配电房、锅炉房等供电、供水部位;

6、各类仓库、实验室、毒品室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供应、使用部位;

7、校史馆、动(植)物标本馆、教材室、文印室、消防控制室等其它部位;

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的消防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防火办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防火办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防火办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防火办备案。

禁止在校内乱建易燃建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工棚时,必须取得校防火办的许可,并办理许可证后才能动工搭建,不用时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做饭,私拉乱接电线、插座;禁止在楼内焚烧废纸和其他废旧物品;严禁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防火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学校防火办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重点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仓库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校防火办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各教学系(部、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各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无损,无火险事故发生,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组织或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以及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配合消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根据火灾发生原因和公有财产损失情况,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他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赔偿数额原则上低于直接责任人。

(二)凡非火警(灾)损坏、丢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由保管使用部门及当事人负责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除按价赔偿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拒不执行学校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因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发生重大火灾的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六)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学校师生员工因责任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重的,学校或部门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临时工作人员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辞退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校内的消防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固定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统称为消防设施;灭火器等移动消防器材和工具为消防器材。

第三十九条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造册,定期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损坏丢失;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保卫处更换和维修。

行办楼、教学楼、网艺楼、实验楼、学生公寓各楼内公用消防设施与器材,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

洗浴中心、学子餐厅、超市等,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各经营承包商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缺损的给予补充、配备。

学林医院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林医院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缺损的给予补充、配备。

第四十条学校各部门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报总务基建处审批,由保卫处消防治安科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备。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由校防火办负责监督执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政文(〔2006〕29号)文件同时废止。

(校政文〔2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