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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9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的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宜进行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议事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组织上应充分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坚持学术开放与兼容并蓄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前沿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学术委员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因退休、调离、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学术委员责任和义务的,可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委会研究讨论,进行更换或增补。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素质高,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具有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动态,了解全校学术状况,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两年内,应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5.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要求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立日常办公机构,即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术办),学术办设在科研处。其职责是:负责学术委员会会务的组织、材料的准备;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其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科研处,与学术办合署办公。其职责是:参与制定、审议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监控学校学术活动存在的问题;接受教职工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三章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校中长期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2.评审学校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科研成果以及各种学术荣誉;

3.选拔、推荐学科专业带头人;

4.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指导学校专业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活动开展;

5.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科研业绩的评价和认定;

6.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7.审议学校科研实验设备以及经费的安排与管理;

8.审议知识产权纠纷与学术道德相关事项;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指导各教学系部学术活动工作;

3.可自由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2.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形成提案或者调查报告;

3.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为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咨询;

4.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委员审议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审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终结果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将以书面文件或校园网形式予以公布。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学校将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及申诉,由主任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科研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20103月起正式实施,原学术委员会章程自行废止。

(党办文〔2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