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学校概况  制度汇编  学生管理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开学一个月后仍不办理入学或请假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报到并填写《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注册申请表》,到所在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先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之后,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学生可参加下一学 期的补考,仍不合格且未达到留级条件的,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测评成绩作为对学生奖、惩和升、留级的重要依据。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者有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不够留级、退学条件的,准予升级。

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或者三个学年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的,应予留级。

第十五条根据我校的培养目标,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选修四门以上选修课程,其中文科学生应当至少选修两门理科课程并合格,理科学生应当至少选修两门文科课程并合格,具体要求由教学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当根据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另定)个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由学生处按转学条件拟定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负有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者未请假离校累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两次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结业后,在两年时间内自修该课程,可以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补考合格,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可以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五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提出申诉的,应当先按上述规定离校,等候复查决定。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和联办本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校政文〔201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