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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4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在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纪律处分一经做出,一般不予撤销。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撤销者除外。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如有异议,可根据《焦作师专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本办法中“给予××××以上处分”,均含该处分级别。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清问题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掩盖错误事实,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犯两种以上错误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六)挑起、煽动、纠集群殴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滋事的。

第十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经审查,未发生违纪行为的,按时解除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且达到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进步明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生处研究决定,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附加以下处罚:

(一)自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参加各种奖励性评比的资格;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免职;

(三)取消“专升本”推荐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有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他人,或者用其它方式侵犯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煽动、策划、纠集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者: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伤、持械、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欺骗调查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群殴者:参与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者,在接受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涉毒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偷盗、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抢夺、勒索、抢劫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收听、收看封建迷信、邪教、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封建迷信、邪教、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经济赔偿: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等公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图书、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学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与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缺席累计(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训、运动会等教育教学活动按一天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一)达到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讲义、复习资料、教学大纲、纸条等物品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二十六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二)在考场或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传递或者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试卷修改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三)代替他人考试的;

(四)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五)组织作弊的;

(六)偷盗试卷的;

(七)第二次作弊的。

第二十九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违纪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损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扰乱校园内公共场所秩序或生活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学校或教学院组织的集会、活动等秩序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金或国家助学贷款的;

(四)乱涂乱画、乱泼乱倒,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

(五)转借学生证或其他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伪造证明和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酗酒或者酒后滋事的;

(八)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调戏、侮辱、造谣、恐吓、诽谤、漫骂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学习、工作、生活的。

第三十二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实施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违纪处分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核、呈报、行文、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除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外,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因违犯考试纪律对学生作出处分,由教务处、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九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书面告知其经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条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起草、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并连同调查的原始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的,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的,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内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止,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内容,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周)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五条学生犯了错误,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同学老师的帮助。

对未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违纪现象或者因表现良好免于处分的学生,学院根据情况向学生提出警示或者严重警示。

对受到纪律处分(不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做好跟踪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校政文〔2012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章中涉及学生违纪处理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和联办本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校政文〔201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