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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369

第一条学生学籍注册(以下简称“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有效性和学习资格的唯一认定方式,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行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类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按学期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应当缴清规定费用。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学生注册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其他活动。

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以下程序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

1、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等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未按学校规定报到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缴清规定费用后办理入学、入住手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

3、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暂不予以注册,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

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在校学生每学期注册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应当先缴清规定费用后才能申请注册;

2、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返校报到,并持学生证及缴费凭据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3、学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委托家长或同学代替办理注册手续;

4、学期开学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退学处理;

5、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提前办理减免、缓交学费或者助学贷款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注册。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191日起施行,原校学文〔20059号同时废止。

(校学文〔201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