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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654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将学生突发事件对学生、学校、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专科生(含联办本科生)及各类培训班性质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内发生的或与我校学生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校党字[2014]2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校党字[2014]2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和信息报告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校党字[2014]2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校党字[2014]27号)相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1.统招本、专科生突发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置;各种培训学员突发事件由相关培训组织部门牵头处置。

2.只涉及到一个学院的学生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处置。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后,当事学生班主任和辅导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学院领导在接到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到场处理。根据学院报告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突发事件牵头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指导处理。

3.涉及到2个及2个以上学院的学生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若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宣传部应积极做好媒体采访相关工作,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5.若发生重大学生突发事件,由保卫处负责控制事发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并做好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6.若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涉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籍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相关学院和部门应当配合外事办、维稳办做好处置工作。

第七条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校党字[2014]27号)相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一)学生治安事件处置程序:

1.学生突发治安事件时,事件发现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及时联系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处理,同时向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通报。

2.保卫处工作人员(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保护好现场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科学抢救伤员。

3.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并根据学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单位和校领导报告。

4.若发生治安案件和严重的聚众斗殴事件,保卫处负责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若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事件,伤亡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将学生伤亡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事发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二)学生自残、自虐、自杀事件处置程序:

1.若发生学生自残、自虐、自杀事件,事件发现人要立即进行科学施救,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学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校领导报告。

2.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校医院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在医生到达之前采取科学、必要的施救措施。

3.学院要及时将事件有关情况通知事发学生家长,并做好学生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4.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做好事件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三)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处置程序:

1.学生擅自离校出走或失踪后,学生擅自离校出走或失踪发现人要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给事发学生所在学院的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学院主要领导要按照学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事发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时调查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学生去向。

3.若无法查明学生去向,学院应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并及时通知事发学生家长。

4.保卫处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学院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重大失窃、被骗事件处置程序:

1.学生发生重大失窃、被骗事件后,当事人或事件发现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将相关情况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2.保卫处接到报案后,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3.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学院和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牵头单位应积极协助保卫处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4.保卫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交通意外事故处置程序:

1.若学生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事发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报告,然后由学院负责人按照学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报告,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事发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和事发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要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并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等部门做好学生的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

3.学院要积极做好事发学生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六)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豫综治办[2013]119号)相关要求和精神进行处置。

第八条处理其他种类的学生突发事件,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事件性质、特点、规模、势态、危害等,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校党字[2014]27号)的要求和精神,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进行科学、有序处理。

第九条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对学生所在学院、事情经过等进行通报。

第十条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突发事件后,各学院和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反省、整改,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要坚持四个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政文[2009]93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追究主要适应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学院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有关工作。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引发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学院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学院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引发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学院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201491日起施行。

(校学文〔201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