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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2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学生工作相关人员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避免学生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责任事故处理组织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认定处理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人事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系(部、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三章责任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分为二个等级:一级为重大责任事故,二级为一般责任事故。

第四章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由于学生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对学校正常秩序、学生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均属于责任事故(责任事故等级见附件1,附件1中没有列举的其它事故等级由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

第六条由于责任人的直接原因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属于一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由于责任人的直接原因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责任人的间接原因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属于二级责任事故(一般责任事故)。

第五章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第八条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应责成事故责任人立即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对事故的情节和个人的责任做出明确、完整、如实的描述。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填写《焦作师专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表》,与责任人的检查或情况说明一并报送学生处。

学生处查实后,报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处理委员会,事故处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等级和责任人进行认定,并填写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表(见附件2)。

第九条一、二级责任事故由责任事故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责任事故一经确定,由责任事故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周内向事故责任人及学校各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责任事故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替代。

第十二条一级责任事故的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扣发三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一级责任事故者,除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外,从确定事故并做出处理意见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扣发一年校内岗位津贴。一年内第三次发生一级责任事故,停职乃至开除公职。

第十三条二级责任事故由各系(部、院)在本部门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公开批评,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二级责任事故,按一级责任事故处理。一年内第三次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责任事故,停职检查。

第十四条出现责任事故同时触犯学校其他校纪校规的,除按以上二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外,可按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事故处理结果载入事故责任人档案。

第十五条凡因责任事故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凡发生一级责任事故的部门,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该部门当年年度内不得参加校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

第七章责任事故的申诉

第十七条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学校成立“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处理责任事故责任人的申诉。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纪委书记、校监察室、学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系(部、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十八条责任事故责任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等级

2.焦作师专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表

3.焦作师专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通知书


附件1

学生工作一级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

序号

内容

等级

1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

2

学生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阻止不力、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3

在综合测评、党员发展、专升本、各种评优评先、勤工助学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活动中,索贿、受贿的。

4

学生各项材料因保管不善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因工作不到位,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学生宿舍发生重大失窃、火灾等事故的。

6

学生发生打架或群殴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未及时发现或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学生急病、重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未及时上报和组织救治或隐瞒不报的。

9

学生发生重大伤害、交通意外或其他严重事件,应及时处理而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不作为,对学生工作不重视、马虎大意,对上级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推逶、拖延扯皮,造成严重后果。

11

相关人员在学生管理、教育教学和服务中,态度冷漠、蛮横、拒绝办理应予办理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学生工作二级责任事故(责任事故)

序号

内容

等级

1

学生出现较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在综合测评、党员发展、专升本、各种评优评先、勤工助学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活动中,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处理,其处分或处理情况未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学生擅自校外住宿,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学生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未及时做工作或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6

重大节假日或寒、暑假前,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安全防范教育,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7

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学生管理相关问题,对各种学生数据的统计出现较大失误或拖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

8

因曲解相关政策、对政策掌握不够全面或未及时作出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后果。

9

强行向学生推销书籍、物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2

焦作师专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表

事故责任人

  

所在部门


事故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措施

  

  

  

  

  

  

  

  

  

事故责任人(签名)

年月日

责任人所在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委员会意见

  

  

  

事故认定:一级学生工作责任事故□

二级学生工作责任事故□

校长办公会意见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部门,一份存学生处,一份送人事处。


附件3

焦作师专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通知书(存根)

  

事故编号: 事故责任人:责任人单位:

事故主要情况:

  

  

  

签发单位:

签发人签字:事故责任人签收:

签发日期:年月日签收时间:年月日

  

焦作师专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通知书(第号)

  

同志:

你于年月 日 时至时,由于

  

,给学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经校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属于学生工作责任事故。按照《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作如下决定:

1

2

3

4

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月日

(校政文〔200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