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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39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学[2007]530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校政文[2007]77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管辖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法制法规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系(部)学生工作专干等组成),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性业务。具体职责是: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2、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3、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4、代表学校与学生和校外单位签订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方面的法律文件。

5、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6、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7、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即: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各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本人首先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1),由所在系(部)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工单位考核录用。勤工助学的用工和岗位信息在全校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且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负责对到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

1、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表现和工作状况,建立和坚持日考核月总结制度,并按月将考核结果及时报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3、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用工单位可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赔偿,被辞退学生不再安排校内其它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岗位性质和表现情况适当上下浮动,具体标准在设岗时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工单位商定。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经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用工部门可以根据学生工作表现和工作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进行浮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在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出勤情况和酬金数报勤工助学办公室,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按时为勤工助学学生发放酬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长期滞留、扣押、挪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招聘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办公室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校政文[200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


附件1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学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班级

系专业班

宿舍

  

宿舍电话

  

岗位类别

□ 教学助理□ 行政助理□ 后勤服务

曾获得

奖励

  

上学年有无不及格现象

□有,门数 ____,分别__________________

□ 无

有无受过纪律处分

  

有无贷款

  

有无享受

特困生补助

  

申请

勤工

助学

理由

  

特长

  

  

(部)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日

  


附件2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工作内容

  

岗位名称

  

现用工人数

  

困难学生占(%)

  

用工时间

  

管理者

  

联系电话

  

增设岗位数

  

用工人数

  

用工时间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由用工单位填写,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校学文〔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