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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2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开行豫发201216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对全省高校2011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与超额分担情况的通报》(教资助20121003号)及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校政文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全部用于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根据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考核业绩情况,计算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本办法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数额依据省教育厅每年11日至1231核算金额为准。

第二章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专项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日常业务支出等工作;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促进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五条奖励资金的具体用途:

(一)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家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国家助学贷款科研(宣传报道)奖励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用于奖励学院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院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宣传教育、办公消耗、家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业务培训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四)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分配

第六条奖励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占风险补偿奖励总金额(I)的35%

(一)自然年度奖(Z=I×35%×50%)。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按照自然年度贷款总量、贷款人数占本学院总人数比例(贷款覆盖率)、违约比例、年终国家助学贷款考核情况四个因素进行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25%25%30%20%

(二)当年毕业生提前还款奖(D=I×35%×30%)。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按照当年毕业生贷款总量、提前还款人数、贷款人数占本学院当年毕业生比例(贷款覆盖率)和提前还款比例四个方面分配,所占的权重为35%35%20%10%

(三)催缴往届贷款毕业生奖(C=I×35%×20%

(四)贷款覆盖率低于全省平均值的学院相应权重不予以奖励。同时,贷款覆盖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学院,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一定资金予以奖励。

(五)贷款违约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学院相应权重不予以奖励。同时,贷款违约率低于全省平均值的学院,每低一个百分点,按一定资金予以奖励。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日常业务经费支出,占风险补偿奖励总金额的40%

第八条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占风险补偿奖励总金额的10%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占风险补偿奖励总金额的15%

第四章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分配原则,提出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依据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详细的使用用途,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严格执行。

第五章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分行负责对学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发生违规情形,将暂停或扣减风险补偿金奖励。

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学院要制定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开展。

(校政文〔2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