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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有效地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依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暂行方法》、《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二章贷后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三条贷款发放后各学院要对贷款学生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纠正,情况严重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第四条各学院要及时跟踪贷款学生在校表现,如出现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生重病、死亡等增加贷款风险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制定并实施风险化解方案。

第五条各学院每学年要对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品德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后写出鉴定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六条各学院至少每学期要与贷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联系一次,若贷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出现变更、调离、出国、失踪、死亡等情况,要督促学生更换新的法定监护人,变更贷款档案,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调整贷款学生法定监护人档案。

第七条贷款学生如出现 “贷款展期”等合同变更情况,各学院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确认,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学生若有转学院、转专业、留级等学籍变更情况,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贷款学生电子信息及纸质档案变更工作;退学、参军入伍、被开除学籍或转出我校的应先归还借款,有关部门才能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财务处要安排专人按时划转贷款本息、风险补偿金、违约管理金、利息等。

第九条每月15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各学院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国家助学贷款逾期收缴情况月报表》;每年115日和715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各学院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国家助学贷款专户报告。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电子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地做好资料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随时掌握每位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为每个学生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和诚信档案,内容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建立简明实用的学生申贷档案、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个人身份证明、学号、所学专业、学籍变动、学习成绩、健康状况。

2)学生的经济状况:学生每年所获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社会资助、家庭经济状况等。

3)学生的品行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奖励、处分等情况。

4)学生的信用记录:学生每笔助学贷款的时间、种类、金额、还贷情况。

5)学生的就业状况:已就业或升学的要记录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未就业的记录毕业后的联系方式。

第三章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要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结合学校要求和本学院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征信知识、金融知识和诚信教育活动,每学期安排集中教育活动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每个贷款学生要主动向本学院汇报思想及学习生活情况,在校期间每学期至少要向本学院提交书面汇报一次,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各学院要关心贷款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形成定期谈话、谈心制度,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情况,帮助其解决困难。

第十八条贷款学生若有以下行为,学校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休学、退学或转学;

4.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5.所填报的材料中有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6.不按约定履行贷款人义务的。

第十九条所有贷款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教育活动,无故不参加的视为违背诚信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追回贷款。贷款学生凡因不守信用受到学校处理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贷款学生毕业和离校后管理

第二十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各学院要预留学生的扣款帐号,本人和固定联系人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贷款学生毕业时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手续。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离校后,各学院要明确专人作为贷款学生的校内联系人,校内联系人职责有:

1.跟踪毕业生去向,与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固定联系人以及就业单位保持经常的联系,及时掌握其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并公布跟踪结果

2.根据合同约定提前23个月电话或书面通知提示学生按期还款付息,协助处理违约学生;

3.走访毕业的借款学生和就业单位;

4.为还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协助借款学生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贷款学生离校后要主动与学校保持密切的联系,每季度至少与学校联系人联系一次,就业单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要主动与学校联系人联系。

第二十三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后应按照贷款协议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按期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若出现违约现象,学校有权将贷款人违约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每年度对各学院考核一次。

第二十五条考核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直接运用到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中。同时学校设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奖励,考核为优秀的部门,同时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取消该部门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度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个人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每年度按照30%的比例评选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工作人员若出现严重失职行为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还贷期间若学校平均违约率未超出14%,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将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返还我校,全部用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支出和奖励;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违约率过高的学院,学校对该学院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涵

指标

分值

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3分)

(一)领导重视(1分)

1.是否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是否正常开展工作。

2.学院领导按要求参加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

1

查阅资料

(二)管理体系建设(2分)

1、是否制定并施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1

查阅资料

2工作人员是否明确了国家助学贷款职责与任务、政策与程序。

1

查阅资料、测试

  

日常管理(50分)

  

(一) 宣传教育 (10分)

  

1.年度诚信教育计划、总结上报是否及时。

1

不及时0分,少一项扣0.5

2.开展诚信教育及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活动的情况。

2

每开展活动一次得0.5分;未对毕业班贷款学生进行征信教育工作的扣1

3.学院举办的国家助学贷款活动被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3

国家级媒体报到1次得1.5分、省级媒体报道1次得1分、市级媒体报道1次得0.5分;同次活动报道不重复加分,且以报道级别最高的计分

4.在学校网站等校内媒体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每篇稿件不少于100字。

2

每篇计1

5.树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典型事迹情况。

2

国家级媒体报到1次得2分、省级媒体报道1次得1分、市级媒体报道1次得0.5分;同件事迹报道不重复加分,且以报道级别最高的计分

(二) 货款发放 (10分)

1.是否按时报送需求额度。

1

不按时扣1

2.报送需求额度与实际发放数的误差情况。

1

误差在3%及以下的给1分,3%5%的给0.8分,5%10%的给0.5分,10%及以上的0

3.贷款数据录入和上报是否及时以及出错情况。

3

不及时扣2分,出错一处扣0.1

4. 贷款合同、贷款登记表、审批表等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出错情况

5

不及时1分,出错一处扣0.1

(三)

贷后管理(25

1.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上报是否及时。

1

不及时0分,少一项扣0.5

2.贷款学生信息管理及毕业确认工作情况。

3

贷款学生资料、信息的保存及更新,对毕业生是否建立专用档案、时时掌握动态情况。没做毕业确认工作或没有有关资料的扣1.5

3是否及时建立贷款学生申贷档案、诚信档案、综合档案。

5

不按要求扣4分,少一项扣3分。

4是否及时上报贷款学生转学、转系、转专业、退学、休学、违纪、贷款信息变动等情况。

2

不及时,造成贷款风险的酌情扣分

5抽验毕业确认表中的学生联系方式。

1

有抽验记录且覆盖面达到20%的得0.5分、达40%以上的得0.8分、达60%以上的得满分

6.每年与贷款毕业生至少进行二次联系。

4

有春秋两季联系记录且每次覆盖面在90%以上的满分,90%-80%2分,80%以下不得分

7.寒暑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实践活动情况。

4

每开展一次相关活动给2

8.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正确性的日常维护情况。

2

校资助管理中心每发现一次扣0.1

9.上一年度末欠本息学生本年追还情况。

2

存在实际月度追还率为零的情况扣0.5分;年度追还率在60%-40%以下扣1分,40%以下扣1.5

10.每学期对贷款学生评定总结工作。

1

少一次扣0.5

(四) 其他工作 (5分)

1.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到会是否及时。

4

缺席一次扣1

2.被学校通报批评情况。

1

被学校通报批评一次扣0.5

三管理绩效(47分)

(一)贷款比例 (15分)

贷款比例U%=×100%

15

贷款比例等于全省平均值的为12分,高出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0.5分,满分15分,低于全省平均值为0分(按照贷款比例四舍五入到个位给分)

(二) 违约率 (15分)

违约率V1%=×100%

15

违约率是0的为满分15分,违约率等于平均值的为10分,违约率在5%及以上的为0分。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分值

(三)

当年贷款毕业生提前还款率

7分)

提前还款率W%=×100%

7

提前还款率等于93%的为4分,高于93%1个百分点加0.4分,满分7分,低于平均值0分,最低0分(按照贷款比例四舍五入到个位给分)

(四)

当年贷款本金到期合同的违约率(8)

违约率V2%=×100%

8

违约率是0的为满分8分,违约率等于平均值的为5分,违约率在3%及以上的为0分。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分值

(五) 学生及社会满意度(2分)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最大可能照顾到每一个需要并具备贷款条件和能提供有关贷款手续的家庭困难学生。

2

每有一次上访(属学院责任的),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处理的扣0.5分;没有及时处理的扣1分。每有一次上访(非学院责任的),扣0.3

其他方面

附加分(20)

积极主动维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2

学院每主动发现并上报一处关键性数据错误奖励0.1

追缴学生拖欠本息的力度。

3

当年没有欠本息的现象奖励1分;以前年度所欠本息本年全部追还奖励1

承办全校性国家助学贷款活动。

10

承办1次得5

承担国家助学贷款课题研究或发表学生救助方面研究论文著作次数

5

承担并完成一项课题得4分,发表一篇论文或著作得2

  

注:1. 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低于全省平均值的学院不得被评为优秀格次。

2. 贷款违约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学院不得被评为优秀格次。

  

(校政文〔2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