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核评价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思想品德素质考核与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302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教育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校政文[2005]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和督察,各系(部)党总支负责组织和安排,各班级班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及态度;

2、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情况;

3、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方面的表现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方面情况;

5、专业思想方面情况;

6、参加体育课及课外体育锻炼情况;

7、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调适能力等;

8、受奖励或处分情况。

第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九月份完成上学年的考核与鉴定,形成考核格次(优秀、合格、不合格)和学年鉴定。最后一学年进行综合考核,形成毕业鉴定。

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应当做到动态和静态相结合,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与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考核与鉴定标准可由各系(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应当遵照以下程序和方式:

(一)学生对其本人思想品德进行自我总结;

(二)在学习小组会议上进行交流和完善;

(三)在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四)由辅导员向任课教师征求意见;

(五)所在班级班委会作出考核和鉴定意见;

(六)所在系(部)党总支审核;

(七)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工作部(处)予以确认。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的结果应当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获得毕业资格的基本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该学年内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最后一学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毕业。

第九条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其本人,鉴定要形成文字材料,填写《焦作师专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表》(格式附后),经有关部门确认盖章后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学生对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有意见的,可以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或所在系(部)反映,所在系(部)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本办法2006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校学文[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