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核评价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454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表现四个方面。其中: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主要根据学生遵守《高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日常操行表现得分。

专业素质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等)两项内容。

身心素质测评包括身体素质(包括体育达标测试成绩、参加早操锻炼等)和心理素质(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等)两项内容。

能力表现测评包括创新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艺体育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四项内容。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表现各计一百分,分别占总成绩的20%60%10%10%

各系(部、院)依照本办法,结合本系(部、院)学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要有分级指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领导,各系(部、院)分别负责。

系(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系(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各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等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级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系(部、院)要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培训、组织和总结工作。新学年开学后的第三周要将系(部、院)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总结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完成。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该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值。

第七条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个人认真做好自我总结,并提交有关材料;

2)班级评定。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本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班主任及辅导员的指导下完成本班学生的评定工作;

3)系(部、院)审核公示。班级测评结果报系(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综合素质测评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以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4)系(部、院)存档。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系(部、院)负责统一保存、备查。

第八条校、系(部、院)各级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测评,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要作为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以及毕业鉴定、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凡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者,方可参选本学年三好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15%,方可参选本学年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奖学金指标数,根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名确定。

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方可参选校级优秀毕业生。

学生毕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毕业生档案,并作为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校学文〔200523号)同时废止。

  (校学文〔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