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核评价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0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学风和校风,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高中起点学生)

第三条学生校内奖励种类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限应届毕业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单项奖励等。

第四条学校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学生实施奖励。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河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奖励办法依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三好学生

第六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秀,全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无不及格现象;

3、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

4、健康素质测试成绩合格(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5、本学年荣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二等以上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

第三章优秀学生干部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15%;

3、热心公益活动,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和开拓创新精神,率先垂范,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严于律已,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5、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60%,无不及格现象。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

第四章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10%

2、至少一次荣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荣誉;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在社会工作、学科竞赛、科研创新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三支一扶或到西部边远地区支教的毕业生优先评定。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人数的5%

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学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14天;

3、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三个等级。按照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名确定。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评奖内容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评奖比例

(占学生人数)

1%

3%

6%

奖励金额

(元/*生)

3000

1400

800

第六章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和见义勇为等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秀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实行申报制。学生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写出综合材料向学校申报。

第十七条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最高为500元(如因参加各类竞赛已获得学校奖励,奖金不重复,按最高额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⑴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⑵参加省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⑶参加地市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100元、80元、50元;

⑷集体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社会奖学金和单项奖励

第十八条社会奖学金是社会各届支持学校办学,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奖励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单项奖励设有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学生等。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评奖时间及程序

第二十条对学生奖励的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时间为次学年的9月份。

毕业生奖励的评定工作提前至毕业当年的5月份完成。

第二十一条评奖程序:

⑴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生个人根据各项奖励条件提出申请,班级评议后向所在系(院)推荐。

⑵系(院)评议。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奖励条件对学生申请和班级推荐意见进行评议,并将初评结果在系(院)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处审核。

⑶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系(院)上报学生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⑷校领导审批。公示结束,无异议,经校领导审批后,学校下发文件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以上奖励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需要奖励者,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重复获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系(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奖励办法》(校学文〔200722号)同时废止。

(校学文〔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