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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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次数: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机构设置,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增强科学研究活力,凝练学术研究方向,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功能与作用,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校内科研机构是指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以科学和技术研究为主要职责的机构。包括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或社会行业、学会依托我校建立的研究机构,以及我校根据需要设立的研究所、工程中心等,由相对固定的专、兼职科研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为加快学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各类研究机构均可依托学校人员、设备与校外其他单位设立联合科研基地,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也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兼职研究人员,相关聘用手续及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个,申报、评选和设立一个。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省内同类院校有一定的研究优势和研究特色,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研究方向相近,能够团结协作、联合攻关、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校属科研机构应包括5—10名人员组成,负责人(所长)必须是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拥有一批方向相近、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近五年来研究团队应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承担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项目。其中,科研机构负责人具有一定的科研服务社会的经验,并符合以下1项条件: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并发表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1项横向合作项目并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1项省部级成果奖;或出版1部学术著作。

(四)研究机构须具备相对稳定的合作研究单位,有一定的横向合作研究基础。

(五)有必要的研究设备和图书资料,能持续、稳定地为科研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第六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由科研机构筹建负责人填写《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申请书》,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后,报送科研处。拟设立联办科研基地的,应提供合办协议或合同(包括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内容),报送科研处备案。

(二)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书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最终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经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下达正式文件。涉及人员、干部编制及其配备,由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干部、编制等相关手续。

(四)经批准成立的校内科研机构,对外一律称为“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研究所”。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变更

根据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需要,研究机构的科研方向确实需要改变的,可更改研究机构名称。需要更名的科研机构要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附有详细论证材料,由科研处审查,报请学校审批。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撤销

(一)对缺乏学术特色和活力,经费缺乏,成果不足,连续三个年度总结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校内科研机构,将在评估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二)被撤销的科研机构,必须限期清理所有财物,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部门。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任务

第九条  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学校发展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条  组织科研力量对相关学科的前沿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党和政府决策亟待研究的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经过三年的建设,能够形成明显的科研特色和学术优势。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课题申报,努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

科研机构应在一个考评期内,完成如下任务中的三条:

(一)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合作研究项目3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承担并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者3项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政府决策招标项目;

(三)引进科研经费文科3万,理科5万;

(四)在学术期刊人均发表以研究机构署名的学术论文1篇;

(五)在核心期刊发表以研究机构署名的论文3篇以上;

(六)出版一部学术著作。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或指导研究工作,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学术声望。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纳入学校规划建设的各类科研机构分年度下拨科研扶持资金,连续资助三年。学校拨付的科研扶持资金根据《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等全面工作,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动科研机构组成人员,每年调整变动人员不得超过2人,组成人员变动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体制。与外校联合建立的科研基地,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实行“以绩效为基础,以考核为依据”的动态管理办法。学校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科研机构,按核定的扶持资金数额全额拨付;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延缓其次年经费使用。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年终对各类科研机构考核一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评估一次。

第十八条  评估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采取科研机构自评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科研机构填写《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机构检查评估表》,专家组依照有关办法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评估结果对科研机构给予相应的扶持、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校政文〔2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