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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次数: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的科研项目。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合同是指本校师生员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通过技术开发、决策咨询、技术服务及联合研发等方式从校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拨付至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签订相应科研合作协议所到款项,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横向合作项目。

第五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须全额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每个横向科研项目须单独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权

第六条 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学校作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法人责任。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及合同的管理,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及相关规定使用经费;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项处理,与科研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及相关法规使用经费,指导项目决算及项目结账,及时将经费到账信息通报科研处;国资处负责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内容据实编制预算和决算,依据合同约定安排经费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项与结账手续,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未尽到职责,致使在合同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立项和入账管理

第十条 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必须以真实科研业务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合同中委托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实行专项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合同和进度督促项目委托方将横向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学校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经费到达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到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合同中附有经费预算约定的遵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实施校内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预算按“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申报、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复核”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横向科研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

(一)科研业务费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图书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等。科研业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二)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学实验、社会调研、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在校生、项目组临时聘用的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三)设备购置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四)代购费 指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由学校代表项目委托方采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代购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0%。

(五)外协费 指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因项目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项目任务或部分研发工作而需要支付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经费。外协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50%。

(六)技术交流费 技术交流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10%。

(七)专家咨询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讲学、论证及项目鉴定的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八)其他业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业务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场地使用费、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标书购置费、项目审计费等。其他业务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30%。

(九)管理费 指学校为支持项目实施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提取比例为1%,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取比例为4%

(十)绩效费 指项目实施中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所安排的人员支出。绩效费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50%。

(十一)税费 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支出。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批并到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如项目合同中有支出预算约定,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每笔支出原则上须提供真实合法票据,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完成审批。科研经费使用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在出差期间,对没有发生住宿费的,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对于田野考察和野外监测,无法取得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交通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对于田野考察和野外监测,受到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或者自驾车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租车费可以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对于租车或者自驾车引发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合同约定,以满足项目实施实际需求为原则,按照学校财务规定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耗材,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外协费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额度、支付方式、第三方名称、开户银行和账户等条款办理。支付外协费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合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外协合同、外协费支出审批表、外协方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费的发放对象包括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成员(以项目合同或者协议书为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成效和项目组成员贡献确定。发放原则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按季度发放)。要预留绩效费的30%,待项目正式结项后,方可办理发放。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关申请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学院、研究所)审批,报学校科研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其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确认并在开具税务发票时扣收。

第二十五条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由科研处汇总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集中办理合同免税备案手续。备案成功后即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六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归属的应从其约定,此外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至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代购费和外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违规开支测试化验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1. 结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均应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结项手续。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其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其中10%转入学校账户,作为学校的科研管理费;其余90%作为项目收益,奖励给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绩效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为准;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1016



(校政文〔201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