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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体教职工及时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次数:32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建议2021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需要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特别提醒各位教职工检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的申报方式,需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然后选择本单位。

请全校教职工及时在手机客户端“个人所得税APP进行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

详细确认及修改步骤,请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APP图标


附件: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流程.doc